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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负担?
发布日期:2013-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我和张某是多年好朋友,在2012年5月他向我借款5万元,见他在机关单位上班,有稳定收入,我就借了给他,并约定今年的5月还清欠款,还款期满后他一直没有还,据了解他对外欠了很多赌债,但张某为了躲避债务将自己房产送给了他已经离婚多年的妻子黄某并办理了过户。请问,我要是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张某的赠予行为,那么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负担?

平乐张家:张某

答:对于你提的这一类问题,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因此,你要是请求法院撤销张某的赠予行为,你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张某承担,其中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如果黄某被确认有过错,黄某应当适当分担该费用。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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