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为卖淫嫖娼活动通风报信构成何罪
据《京华时报》报道,2013年 3月21日《全州13岁女生遭派出所长“破处”》中的主角吕某因犯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见《京华时报》2013年12月8日)
据上述报道,法院查明吕某协助组织卖淫的事实是:被告人唐某(另案处理)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请吕某给予“关照”,被告人吕某予以应允。2011年至2012年全州县公安局多次开展查禁“黄赌毒”行动,被告人吕宏均向被告人唐某透露行动信息,使唐某经营的卖淫场所未被查处。
唐某组织卖淫,作为民警的吕某在公安局多次开展查禁“黄赌毒”行动均向被告人唐某透露行动信息,使唐某经营的卖淫场所未被查处。吕某的这种行为,法院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认为有待商榷。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卖淫,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就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吕某实施的行为是通风报信,并不是参与到组织卖淫活动中来,其行为不属于“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并不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构成。
吕某通风报信,应该定性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包括负有执行行政法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警为受委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负在明知犯罪分子正在实施违反犯罪的情况下,仍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因此,本案中吕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