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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未成年人对房产的代位继承权,监护人失职应受惩罚
发布日期:2013-12-08    作者:110网律师
          擅自处分未成年人对房产的代位继承权,监护人失职应受惩罚【案情】马甲幼年父母双亡,数年前他迁至其祖母乙在本市光复西路的一 套房屋内居住,这套房屋是在宅基地上自建的二层楼私房,产权人为祖母乙, 马甲、祖母乙及叔叔马丙三人的户籍都在该处。1997年祖母乙过世(祖母乙 除马甲的父亲和马丙这两个儿子外无其他子女,马甲的父亲又早丧),而马甲 尚未成年,叔叔马丙擅自将该房出售给第三方施丁,其同施丁签订了书面合同 但未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马丙将卖房所得27000余元占为己有,并 挥霍殆尽。施丁入住该房后将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
2000年,即施丁在入住该房三年后,施丁考虑:一方面马丙迟迟未协助 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一方面该房屋尚有马甲的户籍可能产生居住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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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以马甲、马丙两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产权仍为马甲、马丙两人 共有。据此判决,原来的购房款27000元由马丙承担,房屋翻建增值的部分经 有关部门估价为54000余元,由马甲和马丙两人共同负担。而此时,马甲仍未 满18周岁。
判决生效后,马丙称自己没有钱,无能力执行判决;而马甲连学费尚且负 担不起,当然也无钱支付。施丁遂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庭经办人 告知马甲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并敦促马甲还款。马甲向所属街道民政部门 借款_元,并四处筹措共筹得27000余元,交与法院。
2002年,法院执行庭出具了一份裁定:由于马甲、马丙拒不执行生效判 决,故将争议房屋的二、三层楼产权抵价54000元偿还给施丁。同年,第三人 施丁便持该裁定到房产交易所将该房二、三楼产权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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