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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3-12-07    作者:110网律师
             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 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 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 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市补偿。”筚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 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 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规 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根据拆迁合同属于民事性质的理论,在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就应该对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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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人所出让和牺牲的权利作出合理补偿。对于“相应补偿”、“适当补偿”等 的理解显然是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那么,产权调换 时,应该对产权实行对等补偿,即收回多少面积的土地,拆掉多少价值的房 屋,就要按照这个面积和损失补偿,而且应按照当时该区位的土地使用权市场 评估价格和房屋价值计价。现在普遍存在的是补房屋面积不补院地面积,对房 屋也只就面积不就价值补偿,以及单位面积土地补偿价款大大低于市场价格, 而同时出让价格又高于补偿价格,这些都是对公平等价原则的违背。而且,笔 者认为目前条例规定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制定”也不妥。合理的做法应该是:由政府和被拆迁人代表或代 理人共同指定资产评估机构,对该区域单位土地面积使用权市场价格作出评 估,并逐户对房屋价值作出评估,对评估结果应经相对人或其代表签字认可, 并持有评估文件附本。
  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 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 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 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市补偿。”筚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 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 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规 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根据拆迁合同属于民事性质的理论,在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就应该对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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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人所出让和牺牲的权利作出合理补偿。对于“相应补偿”、“适当补偿”等 的理解显然是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那么,产权调换 时,应该对产权实行对等补偿,即收回多少面积的土地,拆掉多少价值的房 屋,就要按照这个面积和损失补偿,而且应按照当时该区位的土地使用权市场 评估价格和房屋价值计价。现在普遍存在的是补房屋面积不补院地面积,对房 屋也只就面积不就价值补偿,以及单位面积土地补偿价款大大低于市场价格, 而同时出让价格又高于补偿价格,这些都是对公平等价原则的违背。而且,笔 者认为目前条例规定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制定”也不妥。合理的做法应该是:由政府和被拆迁人代表或代 理人共同指定资产评估机构,对该区域单位土地面积使用权市场价格作出评 估,并逐户对房屋价值作出评估,对评估结果应经相对人或其代表签字认可, 并持有评估文件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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