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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发布日期:2013-12-05    作者:聂晓东律师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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