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从事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二)从事中国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6项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申请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在中国大陆注册的航运公司应当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交通部批准。
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的航运公司应当委托其在大陆的船舶代理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经该船舶代理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交通部批准。
(二)从事中国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由交通部批准。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根据《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6号),从事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需符合如下条件:
1、中国大陆或者台湾地区的独资航运公司;
2、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合资航运公司。
(二)从事中国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待定。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一)从事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无数量限制
(二)从事中国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待定。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船舶资料;
3、海运提单样本;
4、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5、从事班轮运输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供港航间班轮运输协议和运价本。
(二)从事中国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待定。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在中国大陆注册的航运公司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的航运公司应当委托其在大陆的船舶代理公司向该船舶代理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代为提出申请。
(二)从事中国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经申请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受理。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传真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政府网站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从事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
1、审核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许可机关在4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二)从事中国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待定。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申请书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546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15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