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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统一
发布日期:2013-12-05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实现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统一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唯一的审判机关,审理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职权。审判是刑事诉讼的重心和最重要的阶段,只有经过审判,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和判处什么样的刑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既是侦查机关,又是唯一的公诉机关,同时还是诉讼监督机关,这种特殊地位对于保证正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撇开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而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关系的角度进行论述,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而二者配合制约之处即是双方统一之点。
一、审判权与公诉权的统一
(一)公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
1、启动审判程序。公诉权是检察权最基本的内容,人民检察院作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唯一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和其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仅仅是程序性的,对于符合开庭条件的,必须依法受理并开庭审判,审判程序即行开始。
2、圈定审理范围。在庭审中,检察权对审判权的制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能对起诉书中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且只限于被指控的人,人民法院不得以遗漏同案犯为由而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在二审中将案件发回重审;二是只能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审判,不得单方变更诉讼。
3、限定裁判的内容。既然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不得自行变更审理内容,那么制作判决书或裁定书就必须以起诉书指控的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为依据,否则就是自审自判,是对国家权力的僭越。
在这里还应该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申请,调取证据,但在二审中,人民法院不得单方面将调取的证据作为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换句话说,二审法院对一审中未出示和质证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所调取的证据未经质证的,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是对公诉权的侵犯和蔑视。
(二)审判权对公诉权的制约这表现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三大义务:
1、出席法庭(包括二审法庭)并向法庭举证的义务。在普通程序中,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除了宣读起诉书指控犯罪外,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还必须在法庭上举证证明其指控的每一犯罪事实客观存在的,即人民检察院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2、服从裁判的义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仅对被告人有约束力,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必须执行,不得对抗,即便是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也不得停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即人民检察院有服从的义务。
3、不再起诉的义务。除因人民法院以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人和事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之后,就不得对该事和人再提起公诉。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二处的原则,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审判权和公诉权在遵守上述原则之后,两权就能和谐统一,其终极目标就是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二、审判权和监督权的统一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作用主要是审判监督,同时还有执行监督。严格来说,公诉权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之一,但在这里我们将公诉权与监督权区别开来,是为了更准确地把握法律监督的要义所在。
(一)监督权的具体表现
1、审判监督。审判监督首先表现为抗诉权,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抗诉权的行使,可以有效纠正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错误。抗诉可能促使加重或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而在二审程序中加重处罚则突破了上诉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处罚的原则,这是设置抗诉权的意义所在。
另外,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而这种意见必须是在闭庭以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在案件审理进行中允许行使监督权,容易造成监督权的无序扩张,导致审判秩序出现混乱,难以维护审判应有的严肃性。
2、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决定监外执行的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如果发现裁定确有错误,应在收到裁定书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二)审判权对监督权的认同
1、支持抗诉。检察院对案件提出抗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而人民法院为纠正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本身就是对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认可与肯定,二审或再审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对原判法院也具有约束力。
2、纠正违法。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而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或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决定监外执行不当的,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院书面意见后必须组成合议庭重新作出裁定,纠正违法。
通过上面的分析,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分清审判权、公诉权、监督权,并把它们协调统一于刑事诉讼活动中,从而使刑事诉讼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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