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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价格买来了经济适用房,诉讼讨说法路途漫漫
发布日期:2013-12-03    作者:110网律师
         商品房价格买来了经济适用房,诉讼讨说法路途漫漫

【案情】2003年,重庆陈女士来翰林景园看房看到广告,称小区具有园林 式景观、飞泉瀑布、小桥流水、亭台楼阁、群芳吐艳……网球场、健身中心、 游泳池应有尽有,700平方米的文化会所,配有各种商业店面、休闲吧、音乐 吧、干洗中心等等,甚至还有广告打出说倾情赠送18平方米以上的空中花园。 后来,陈女士购买了翰林景园内150平方米的一处房屋,售价2000多元。
2004年6月的一天,陈女士偶然从媒体上的一则新闻中得知,自己所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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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这个房子原来是经济适用房。而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为1802元/平方米 (套内)。她惊呆了。因为同样按照套内面积算,而陈女士当时买房的单价就 是2617. 71元/平方米,小区其他1】位住户购买的价格也都远远高于政府规定 的这一基准价格。
翰林景园是经济适用房的消息传开了。于是,11名业主一纸诉状把翰林 景园幵发商(以下简称幵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该开发商退回多收的房款和 大修基金。
【审判】
本案被告方翰林景园开发商认为:当初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明确告知 原告该房为经济适用房,而在合同中也载明了土地性质为划拨,业主们同意以 商品房的价格购买该房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业主们称:首先,他们从来没有听此房屋属于幵发商说过经济适用房;其 次,他们搬进不久,他们和公司签订的几份合同,都被公司收回,说是办理两 证,而这些合同一直都没返回给他们。
调查结果?. 11名业主纷纷找到房管部门,要求调出当时的档案。但这些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封面上,上面清晰地写着“经济适用房”,而个 别当初因各种原因还保留的合同原件封面上并没有“经济适用房”的字样。
幵发商认为,即使公司用商品房的价格出卖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违反了规 定,也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公司作出行政处理,而大修基金是我公司代房管 部门收取,系代收行为,因此原告要求我们退还部分房款和大修基金的诉讼请 求没有依据。
原告方律师认为,在这个案子当中,应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开发商、购 房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开发商是否遭到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处罚是政府职能 部门与开发商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该关系与原、被告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不 同的法律关系,应与本案无关。他认为,购房者是否符合资格并不影响开发商 退款,开发商退款是法律对其欺诈行为的惩罚,按照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的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翰林景园的修建已经超过了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标准,而从开发商以前和 现在的广告都不能知道其开发的翰林景园一期房是经济适用房,在售房部也没 有公开张贴政府指导价的任何文件,开发商在销售价格上欺骗了购房者是基本 事实,在被欺骗基础上达成的价格不应是业主真实的价格意思表示。根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中可以知道,政府部门已经充分注意到对购买 者的审査,并规定了收回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款,不合格的购买者购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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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住房只有在“骗购”的情况下才能以“追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格补足 购房款”的方式惩罚购买者,根本谈不上合同无效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原告未提交由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房准购 证明,不能证明其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资格?,而开发商不审查购房人是 否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主体资格,将经济适用房以商品房价格卖给原告来 获取高额的非法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重 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违背了国家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本意, 损害了广大中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户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无效合同的 处理结果是退房还款。
2005年5月8日,法院认定业主们不符合购买条件,所以与开发商签定 的购房合同无效。一审判决下达后,因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在15天的上诉 有效期内,原告方已经事实上放弃上诉。
【评析】‘
目前在我国各地,此类被“错购”的经济适用房(包括单位集资建房, 这部分业主基本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纠纷案件大量存在。各地法 院的判决基本上都认定了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人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 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 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 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 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上签署核查意见,并 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 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案中的业主们由于不具备申领经济适用房的主体资格,所以法院的判决 正确。然而,由于如果合同无效的结果仅仅是退房还款,那么,由于房价一路 的上涨,幵发商现在卖出价格已经高于当时的价格,如果对违法开发商的惩罚 远远低于其赚取的利润,那么,以后会不会涌现出一大批铤而走险的开发商? 而政府的定价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又有多大?
目前,国内一些开发商将经济适用房当作商品房卖,从中骗取超额利润已 是不可忽视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大量产生到底是哪一个环节出了错?据了解, 涉及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房管局、建委和物价局。其大致分工是:房 管局批土地,建委管项目,物价局审价格。这也只是大概分工,具体到每个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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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操作,如对审批书或意见书都是三方会审,轮流当主持人。虽说是三方联 手行动,但有关人士透露,在管理上实则存在真空地带——每个部门都各自打 扫门前雪,只要不归自己管,大多是象征性参与一下。因此有人认为,开发商 之所以敢将经济适用房当作商品房公然销售,是利用政策对购买者审查不严, 对开发商疏于监管的漏洞。与此同时,处于信息弱势的_费者,在商家有意隐 瞒房屋属性的情况下,我们向消费者公布信息的其他渠道是否完备——这也是 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不严肃思考的一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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