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子女共同筹款买房,房屋产权可以共享
职工与子女共同筹款买房,房屋产权可以共享
【案情】1998年,按照房改房的政策,张某便出钱以父亲的名义把房子买 了下来(房屋共计3. 50万元,当时省了 5000元钱),结婚后也一直住在这里。 2000年年初,张某觉得自己的孩子大了,想把现在的房子上市换一套面积较 大的房子。但由于手头资金不够,提出要求两位老人也拿出一些购房款。但仅 靠退休金生活的父母也没有太多的积蓄,提议张某如果想买房外出自住完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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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但卖房换房坚决不行。张某的哥嫂也指责张某想借此独吞父母居住的房 子。几次争吵后,自然而然地扯到房子产权问题。张某认为,购房款全是他 的,房屋产权应归他所有,他自然对房子的处置有决定权。其父亲反驳道,这 套住房是他们两位老人长期居住使用的。虽然他们在购房时没掏钱,但张某购 房时享受的优惠是他几十年工龄的作用,所以房子的所有权也有他们的一份, 卖房换房必须经过他们同意。
双方争执不下,张某一纸诉状将父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 所有。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属于张某和其父亲共有,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在房改售房中,有一些职工因种种原因或工资水平较低,自己无能力支付 购房价款,又不愿意放弃优惠购房的机会,便与子女共同筹款购买。但购买后 如何共享房屋产权,是家庭所有成员共同面临的问题。
一、根据有关规定,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是可能的
建设部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房[95] (472号)中规定,数人出资购房并要求核发《房屋共有权证》的,经登记、 核实后,可发给权利人《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投资比例注记每人所占份 额。当时,北京市也规定,如果一些工资水平较低或离退休的职工,在工作年 限内或正常分期付款年限内,本人无经济能力支付购房款本息的,职工的子女 可以帮助支付房款本息,并与购房职工共享住房产权。由此可知,在房改售房 中,采取共同付款购房,共同拥有产权的方式是可能的。
二、共有产权比例的确定
产权共同拥有后,怎样确定各自的比例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权威性的 规定,一般的做法是:按各自的出资额占购房款的比例来确定。但必须指出在 确定购房职工的出资额及其所占比例时,不能仅计箅其实际的出资额,还应考 虑在其支付购房款时所享受的各种优惠权益。如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和教师 购房优惠折扣等。同样,确定出资子女所占的产权份额时,也不能仅凭其支付 的金额占实际房价款总额的比例,而是应当将职工所享受的各种优惠折扣都算 在职工本人的出资额内,即将职工本人所享受的各种优惠折扣和双方实际出资 总额加在一起,算作购房总价款。然后再按各自出资额所占比例来确定各自的 产权。如果不这样做就会有失公允。因为职工享有的各种优惠折扣,都是按购 房职工的工作年限、工作性质、住房情况等给予的,现应将这些优惠折扣抵减 计人其出资总额之内。这样做不仅公平合理而且有以下优点:(1)既享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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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给予的购房优惠待遇,又避免了因凑钱购房影响生活;(2)由于产权份 额分配公平、合理、明确,不致引发或遗留纠纷后患;(3)年老后作为遗产 留给子女时,遗产税只限职工个人的份额,不涉及子女个人的份额。
三、共有产权的证明
房屋共有权证和我们以往常见的房屋产权证明不同,房屋产权证明,分为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所有权证。而房屋共有权证,是要用来证明各自的权 利,是防止因产权不明发生纠纷的重要证据。根据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 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57号令,1997年10月发布,1998年 1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共有人的权利由房 屋共有权证来证明;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荐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 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对于一些受经济水平限制,无力支付购房价 款又不愿放弃房改优惠购房机会的职工,可以和自己的子女共同或由子女独自 出价购买房改房了。一些已经共同购买、尚未办共有产权证的职工和因产权不 明,已发生纠纷的职工,也都可以按照上述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产权共有证,以 明确产权份额,减少和解决产权纠纷。
就本案而言,按照以上的政策,张某应该享受此房屋87. 5%产权,张某 的父亲享有12. 5%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