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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单位公房,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3-12-02    作者:110网律师
             
         擅自出售单位公房,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200110月,黑龙江的张先生将单位分给的一间公房(产权人 是单位)以5. 8万元的价格卖给吴先生。后来,单位要建新房,按照单位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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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张先生应该先交回这一间旧房,才可以按照优惠分到三室一厅住房; 如不交旧,新房不能分到。但张先生认为,房子是单位分给自己的,自己当然 有权利出卖。20022月,张先生所在单位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 认张先生和吴先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对房屋没有处分权,确认张先生和吴先生的房屋 买卖合同无效。
【评析】
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区别;二是无效合同 的认定。
             一、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房屋交易中经常见到的两种权利状态。同一房 屋,在交易中交易的可能是所有权,也可能是使用权,还可能是他项权利,如典 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所谓“房屋的所有权”是指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 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拥 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 的方式有很多,包括:①依法新建的房屋;②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 等;③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④继承或受遗 赠的房屋。上述前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 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后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即公民通过某 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 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200071日施行 的《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有房产使用权经产权 单位同意可以转让、转租。转让、转租前应当按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 续。擅自转让、转租的,产权单位有权收回房屋,原租赁关系自动终止。已经转 让、转租的,应按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规定:“公有房产使用权转让、转 租人应当向产权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转让、转租收益,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 制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转让、转租公有房 屋使用权的,由房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转让人处以转让金额20%以 下的罚款,对转租人处以月转租金额5倍以下罚款。”就本案而言,张先生对其 所住的公房只具有使用权,而由于没有事先经过单位同意,所以无权出售。法院 可以据此判处张先生1. 16万元(5.8 x20% )的罚款。
二、张先生和吴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 
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实践中许多纠纷 涉及到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7种:
 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 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 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 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 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 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 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 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 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 权人。非所有权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 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 明书。其中,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 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 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 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五十 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 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 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 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 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
 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 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 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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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 卖人在房屋质童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买 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 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 房地产条件的;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 制房地产权利的;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④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 的;⑤权属有争议的;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就本案而言,张先生把公房擅自出售的行为,符合以上(3)中的无权处 分行为,而且,由于如果没有单位的授权或着追认,所以该买卖合同是无效 的。本案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另外,至于第三人吴先生的损失 应该可以另案处理,如果吴先生是善意的,可以另案起诉张先生承担违约责 任;如果是恶意的,则只能得到所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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