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申请利用有线方式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②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③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④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⑤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⑥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⑦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申请利用无线方式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②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③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④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⑤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⑥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申请利用有线方式的,应提交的材料:①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②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③《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④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⑤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⑥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⑦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申请利用无线方式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①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③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④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⑤资金保障及来源;⑥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⑦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申请经营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业务的,还应提供下列文件:①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②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③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④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制度;⑤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⑥经费保障情况、工作环境情况
办理流程: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或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申请开展中、短波广播,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调频同步广播,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多工广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办理时限:20天内
责任部门:社会管理处(有线方式)、科技处(无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