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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申请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立项,应符合的条件:①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②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③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④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⑤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⑥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符合的条件:①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②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③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④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⑤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③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④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⑤合作协议意向书;⑥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应提交的材料:①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合拍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的复印件;③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④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⑤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书;②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③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④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⑤合作协议意向书;⑥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

  办事流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立项的审查,除直接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外,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后,应当按照立项时的报批程序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

  办理时限:50天内(含专家评审时间30天)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标准收专家评审费

  责任部门: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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