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依据问题
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依据问题
针对房地产纠纷,目前我国主要适用的是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髙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简称《商品房纠纷解释》)。而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房屋,此《商品房 纠纷解释》只将调整的范围明确限定在商品房买卖行为,而规定对集资房、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买卖纠纷不适用,这就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对于部 分产权向完全产权转变的集资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能否进行自由买卖, 属不属于《商品房纠纷解释》调整的范围?由于没有统一的交易法律规定和 司法解释,使得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土政策”各行其是,地方化、行政 化割据现象较为严重,长期以往,必然诱发“二手房”非法交易市场的泛滥。 因此,笔者认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制定物权法,完善集资房、房改房、经 济适用房交易法规和解释,乃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1)应该尽快出台《物权法》,对用益物权利进行法律定位。根据大陆法 系国家成熟的物权立法和英美法系的财产权制度,我国的集资房、房改房和经 济适用房交易可以界定为新型的用益物处分权,与美国不动产租赁制度中承租 人的房屋“租赁使用权”较为相似。承租人对房间有绝对的排他性的控制权 利,有即时的土地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转租、优先权等。不同的是这种 租赁关系建立在租约基础上,而我国的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源于住房 分配制度,与一定的身份(如国家公务员)相联系。因此,我国的集资房、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权是一种用益物处分权,其权能接近于财产所有
54
权,房屋所有人只要在国家政策调整范围内即可对房屋进行交易。据悉,全国 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 介绍,《物权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草案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审议。
尽快出台《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暂行条例》,制定统一的 交易规则。虽然国家明文规定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不能自由买卖,但并 不是说不能买卖,其交易要受国家政策的调整。比如,需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 售,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才允许出售等。但仅有 这些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其交易规则还需具有交易适格的主体和客体范围、交易 的基本程序与手续要求、交易的保护和纠纷处理的途径等等(这些问题在以后 各章节中将会详细叙述,这里不再累赘)。这些规则的设定决定于集资房、房改 房、经济适用房交易的立法目的和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所有权性质的 界定。
尽快出台实施办法和司法解释,取消上市交易,的各种限制。根据 《物权法(草案)》和统一的交易规则,制定具体交易实施?办法和配套司法解 释,如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买卖的具体手续和程序、交易税费收取问 题、与原产权单位产权交割方式、交易的成立与有效性条件、在交易中产生的 纠纷如何处理等等。当然,住房制度改革的最终H的,是实现集资房、房改 房、经济适用房的私有化和商品化,在当前条件下,为了激活“二手房”市 场,笔者认为,应取消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各种限制,只 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房产证实现了从部分产权向完全产权转变,或者房屋 所有人与买受人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费后,就应该允许自由买卖,就应该纳人 《商品房纠纷解释》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