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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3-11-30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合同解除,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单方解除、协商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这三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这三种解除方式,规定了不同的条件、程序和合同解除后的后续义务,实际操作中,应予以注意,避免因此引发劳动争议。
  一、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与程序
  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前述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也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约定了服务期限的,可以根据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不得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但不得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定解除权是否包括不可抗力解除权,《劳动合同法》没有提及。笔者认为,不可抗力也是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所谓因不可抗力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客观事件,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火山爆发、自然事件,或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变化等等,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并非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均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经影响到劳动合同目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与程序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指依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单方解除包括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两种情形。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上述规定,赋予了劳动者特别解除权,劳动者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限制。而且,劳动者解除合同,是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引起的,劳动者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还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了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外,对于其他情形解除合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为了避免对劳动者是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建议劳动者参照行使辞职权的方式,书面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提前的时间不受限制。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由有二,或是劳动者有过错,或是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
  1.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
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上述情形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既非劳动者的过错,也非用人单位的过错,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
  为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42条还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作出限制,明确规定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行使的程序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单方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双方事先约定,也不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双方愿意并且协商一致,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用人单位不得以双方没有结清欠款或劳动者未支付有关赔偿金为由拒绝办理。因用人单位的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无法就业而造成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出具的合同解除证明涉及对当事人人品评价的,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侮辱当事人人格等内容。如果用人单位证明的内容侵犯劳动者人格权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
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五、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于严重违反重大损害的认定
  何谓严重违反重大损害”?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容易就此发生争议,各执一词。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对这些概念进行量化。例如规定:合同期内累计5次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视为严重违反”;因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导致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损害,等等。
  ()关于证据收集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必须充分收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相关证据。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劳动者严重违纪的证据:(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处罚通知书、文件等;(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4)有关事件涉及的物证(如被损坏的生产设备,如物证不方便保留,则拍摄清楚的照片,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年月日时);(5)有关视听资料(如当事人陈述事件的录音、录像);(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词应使用劳动法的规范说法。例如,正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慎用开除。因为,开除是行政处分的一种方式,其对事实的认定、处理的程序要求都十分严格。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开除职工如果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处理,极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解除理由应宜粗不宜细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送达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出具书面通知且应送达劳动者本人,否则,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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