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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毁损能否以共同财产补偿
发布日期:2013-11-29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1996年我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当时我还是单身。1998年与余某结婚时,我特意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结婚以后,这辆富康车成了我与余某的主要交通工具。2000年余某与她的两个弟弟先后取得了驾驶执照之后,都来用该车“练手”。如今我跟余某要离婚,分歧就在这辆车上。我认为这辆车虽是我个人的婚前财产,但主要是我们夫妻共同使用。而且由于她两个弟弟的缘故,汽车已经严重损毁。为此我要求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对我进行补偿,但遭到余某的严辞拒绝。我为此很恼火,想打官司。请问,如果我为此提起诉讼的话,法律会支持我吗?
  答: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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