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下车摔伤,保险公司判赔
发布日期:2013-11-28    作者:孙心远律师
肇事车辆系刘某所有, 刘某作为被保险人,为该车向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6月21日到2008年6月20日。刘某与剑桥公司签订城市客运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将该车委托给剑桥公司进行服务管理,并支付服务费。任某遂将刘玉山和乌鲁木齐剑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作为该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应在该保险责任限额6万元内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再由该肇事车辆的车主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赔付原告任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43156.73元。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