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