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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发布日期:2013-11-26    作者:聂晓东律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同时该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规定:

(一)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二)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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