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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担保人,究竟起诉谁?
发布日期:2013-11-25    作者:110网律师
张三借钱给李四,李四欠张三的钱,这就是常见的民间借贷关系,张三为债权人,李四为债务人。然而,在借贷关系中还会出现这种情况:张三借钱给李四,李四欠张三的钱,王五说我保证李四会还钱给张三,这就是含有担保的借贷关系,并且是保证。面对这种借贷关系,李四届时不还钱张三想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主张债权时,张三可能会产生如下困惑:我该起诉谁呢?
张三该起诉谁?这得看王五的保证方式是怎样的?如果王五在借贷凭证上注明:如果李四还不了或者不肯还钱,我就替李四把钱还给张三。此时,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张三就只能先起诉李四,当李四没有相应的财产来偿还时才能起诉作为担保人的王五。如果王五表明:如果李四还不了张三的钱,我愿意和李四共同偿还。王五做出这样的意思表示就表明其愿意对张三对于李四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四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而没有将欠款还给张三时,张三可以要求李四还钱,也可以要求王五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简言之,如果王五做出一般保证,张三就只有先起诉李四,未果,再起诉王五;如果王五做出连带保证,张三则可以选择其一或者同时起诉李四与王五。
以上为约定明确的保证方式,那么面对约定不明的保证方式,张三又应该起诉谁呢?如果王五表明:李四欠张三的钱,我愿意作为李四的保证人。这就属于约定不明的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张三就又回到了连带保证的情形。
我们分析了三种关于保证的不同约定方式,张三在三种情况下也能找到明确的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连带保证的认定尤为严格,在保证条款中必须有保证人做出类似“我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认定为连带保证,现实中的张三才能选择性起诉或者同时起诉。从侧面来说,如果保证的方式属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在法院的审判中法官一般就不会按照连带保证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保证方式,张三也不能够按照《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面对眼下的司法实践,本网律师温馨提示:作为债权人的张三,面对王五的保证方式,一定要让其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切忌模糊不清,否则就会满怀信心,失败而归!
                          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   戚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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