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如何确定 居间活动的费用
发布日期:2013-11-25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确定 居间活动的费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居间活动费 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 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考虑到在未促成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之前,房地产经纪人有可能做了很大 量工作的,比如免费替业主发布广告、带领多个客户到物业察看并进行介绍、 提供选购意见、解答买卖手续的咨询等,有些甚至已经到了下了定金、签了合 同的那一刻,最终却因买方的一句“不考虑” “不买了”,因而否定或不认同 经纪所做的工作及应当收取的适当费用,这是很不公平的。上述法律规定正是 对经纪人合法权益作出的保护条款。
  然而,该“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表达不够清晰、完善。“必要费用”的认定是问题的关键。现实生活中,为促成合同成立,经纪人做了 大量的工作,但并不是每一项都能有明确的价值体现的,比如说脑力劳动、体 力劳动等,确定“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成了一个难题。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 往往由于无法对“必要费用”举出详细的书面证据而被驳回或只得到少量的 安抚性质的费用。这与经纪人所付出的劳动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建议能够在 立法时制订一个阶段性的收费标准,比如说经纪人带客户去看楼的劳务费 (按每次计),咨询费,按巳进行的工作步骤计算出应收的费用。在有了法定 的依据后,无论是买卖方还是经纪方都是愿意接受这个费用标准给付的,这样 就会减少了许多类似的纠纷。或者可以以居间人向双方提供信息、进行蹉商谈 判、促成签订合同、协助办理交易、交易完成等作为各个阶段性的标志,每达 到一个阶段即有一个明确的指引,即使最终该交易无法完成,居间人的居间活 动费用仍是有法可依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平衡居间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 权益,以体现合同法的平等互利精神。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