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常见罪名解读系列之寻衅滋事罪
罪名来源及构成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的罪名,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的定义,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5、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
触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上海市司法实践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对该罪名的构成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1、随意殴打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1)致人轻伤的;
(2)多次殴打他人或者殴打多人的;
(3)聚众、持械殴打他人的;
(4)殴打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6)引发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7)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1)致人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微伤的;
(2)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多人的;
(3)聚众、持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4)追逐、拦截、辱骂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6)引发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7)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致人轻微伤的;
(2)多次或者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财物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5)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6)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