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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3-11-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简称祖孙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祖孙关系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二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三是祖孙之间的继承关系,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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