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石砂充矿石 构成诈骗被判刑
普通石砂充矿石 构成诈骗被判刑
近日武山县人民法院以(2013)武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岳某、苏谋、舒某、金某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十个月,至此这起跨省诈骗案尘埃落定。
2012年10月,被告岳某、苏谋、舒某伙同吴某(在逃)在陕西西安市预谋后,结伙流窜至甘肃,并使用虚假身份伪装成“金矿老板”,予以出售假金矿石的方式,四处寻找目标诈骗钱财。11月岳某化名“程某”谎称自己在武山开采金矿,与甘肃景泰县李某、郭某夫妇取得了联系,之后岳某指示苏某化名“小王”到景泰县将掺入金粉、铅粉的普通砂石冒充“金矿石样品”交予李某之弟李某某。李某、郭某夫妇将“金矿石样品”送检后,发现样品品位很高,便到武山县联系岳某商洽“生意合作”。岳某遂与舒某,以及化名“张某某”的苏某假扮合伙人,将李某、郭某夫妇带至众人事先出资在武山县城关镇某村伪造的“矿石仓库”参观,李某、郭某夫妇信以为真,便与岳某口头达成购买矿石协议。2012年11月,郭某和亲戚李某某来到武山县以每吨7560元的价格从岳某、苏某处购买了12吨“金矿石”,支付货款75000元,运回景泰县加工,后在生产中发现“金矿石”为普通石砂。
2013年1月,被告岳某、苏某、金某三人予以同样的方式在定西市实施诈骗时,被定西警方抓获,并当场查出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金粉、铅粉、普通石砂等作案用品。后被告人苏某在西安被警方抓获。
2013年3月12日被告岳某、苏谋的家属退赔了诈骗款75000元,并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共计90000元。
2013年8月21日武山县检察院以被告岳某、苏谋、舒某、金某涉嫌诈骗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提起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
2013年9月18日武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2013年10月22日武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四被告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这起跨省诈骗案件从此划上了句号。
天水宏达律师事务所 萧沛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