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姜良帅长虹商标侵权案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临民三初字第228号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克法,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良帅,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罗庄区付庄办事处东三冲村63号。
案由: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姜良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于2013年9月7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
二、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三、以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四、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凤芝
审 判 员 杨敬国
代理审判员 高俊峰
二O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