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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成功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发布日期:2013-11-22    作者:杨俊圣律师
  案情介绍:2013318,被告人李某跟一群朋友一起玩乐,此期间还一起吸食毒品,所吸毒品乃朋友购买的。后因毒品仍有剩余,朋友便让李某收着,以便下次一起吸食。2012319日,李某因要到外地出差,在车站当场被值班民警在其随声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品20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吸毒工具一批。李某因涉嫌毒品运输犯罪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批捕。20137HZ区市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20138HZ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委托广东HM律师事务所陈维崧律师、杨俊圣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在调取查阅相关证据并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后,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庭审中,辩护人就公诉机关提出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提出被告人的供述在没有其他证据的证明下是存在疑点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定性错误,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本身系吸毒人员,携带的毒品数量并不多,所携带的毒品是自己吸食所需,而并非帮他人运输,且归案时其冰毒检测结果呈阳性。李某在庭审中也辩解,自己系吸毒人员,所带毒品用于自己吸食,而非帮别人运输。
最后,HZ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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