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10个月后,发生在山东青岛的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使新入法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再次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对于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案件,究竟应当如何进行立案审查、案件审理,以及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竞合时怎样处理,法学专家以及法律界人士从不同视角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解读的同时,纷纷呼吁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三审才写入草案的诉讼制度
2012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有细心的常委很快就发现了草案中出现的重大变化。
草案中多出来了一条这样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这个条款的规定正是后来在法学界和司法界引起热议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后来在介绍这项制度出台的初衷时说,比如,夫妻双方打离婚官司,一方发现另一方已通过另外的诉讼将财产转移。这样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利用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越来越多。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事实上,对于通过这种居心叵测的官司,侵害案外人权益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救济,即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但是,除案外人异议之外,其余两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广泛适用,“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几率很小,检察机关进行抗诉也是不容乐观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潘剑锋说,“并且,该规定将案外人的这些救济途径限定在‘执行过程中’。而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案外人合谋另行提起诉讼转移财产,恶意诉讼案件往往未进入执行程序即履行完毕,也无法适用该规定。”
面对借助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现象愈演愈烈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8 年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合法权益受生效裁 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
“允许案外人不受执行程序的限制直接申请再审,比之原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显然迈出了很大一步,对完善案外人权益救济路径无疑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潘剑锋说。
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遗留了诸多问题。如如何确定适格的案外人、如何审理此类案件,看似明晰,实则模糊,导致理解上的分歧、操作上的混乱。
“更主要的是,申请再审条件严格,启动非常困难,这就给无辜的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造成了程序上的阻碍。” 潘剑锋说。
在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跃敏教授看来,“与申请再审相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在程序上更便捷,更有利于案外人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落地举步维艰
在遏制恶意诉讼方面,尽管有部分法律、法学界人士看好“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是另一些法律、法学界人士则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如果进一步深入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模式定位、适用范围以及与其他诉讼制度间的配合关系,你将发现此制度所引发的问题极为复杂和困难。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唐锋就专门撰文表达了法院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在立案、审查等司法环节的窘境。
他在文章中说,首先是当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确。此类诉讼中涉及原审案件第三人及原审原、被告等当事人,如何在新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确定他们的诉讼地位及称谓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其次是立案标准不明确。法律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需要前案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方可提起,但如何判断利害关系和相关事由的标准不够明确;同时何为“不能归责”,在实践中的认定存在模糊之处,表现在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分配缺乏相应规定等。
“立案审查范围也不明确。” 唐锋说,立案审查的宽严决定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的数量。对撤销之诉的立案准入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关系到司法政策的导向问题。立案审查具体操作中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目前无从得知。
有律师表示,尽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此次民诉法修订中最具进步意义的新设制度之一,但却因修正案中的相关规定尚未详尽,故在随后司法适用时不可避免地将会产生一些较难操作的实践性问题。
这位律师一口气提出了五个问题:“当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若原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则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原诉系因二审维持原判而产生生效的法律文书,则第三人应向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若原诉的二审法院对一审结果部分维持部分改判,则第三人应如何提起撤销之诉?若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经法院审理后令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被改变,则此时原诉的当事人应如何主张权利?若原生效法律文书仅是被撤销,那么接下来应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法院重审还是告知诉讼当事人另案诉讼?若第三人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却又因诉争标的物或争议事项而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则此时法院能否受理?”
或许正是受上述因素的困扰,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10个月后,各地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依然屈指可数,审结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更是寥寥无几。
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第三人撤销之诉”,发现零星的新闻报道都集中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实施后受理首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已经审结的第三人撤销案件只有一件。
最高法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一方面是立法机关对扼杀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殷切期望,一方面是法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的翘首等待,面对刚刚入法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艰难处境,法学界、法律界人士纷纷献计献策。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看来,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颠覆原有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导致原有的既决事项发生改变,因此,如何防止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恐怕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首要问题,以免进一步影响裁判的安定性。
张卫平说,防止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首先要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问题,探究的是什么样的原告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正当的被告又应当是谁的问题。其次,还必须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即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的对象,不仅应当包括生效判决,也包括裁定和调解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范围应当仅限于第三人请求撤销的部分,理由是基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 张卫平特别指出。另一个问题是,经审理虽然第三人的撤销请求不能成立,但发现他人之间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时,是否应当主动依职权予以撤销?基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法院同样也不能撤销。
对于立案审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铮建议,立案审查的内容以实质要件的把握为重点,目标是过滤相当数量的不适格的起诉;任务是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一般的起诉条件;立案程序设置上参照再审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是一种特殊的再审之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蒋浩的方案是,审理程序的设计,不必另行组成合议庭;当事人享有法定的上诉权利;不应产生使原审判决停止生效的效力。处理结果和救济问题。原审为虚假诉讼的,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对有争议的另诉解决;二审审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未经二审的,应当追加当事人参与诉讼。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探索还将继续。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何更快更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让第三人撤销之诉成为遏制虚假诉讼的制度“猛药”,专家们更希望最高法院能早日出台司法解释。(转载:原作者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