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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3-11-14    作者:聂晓东律师
  针对高速公路堵车时,附近村民在高速公路兜售面包、矿泉水、方便面等现象,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兜售商品。同时,也禁止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禁止设置障碍、放养牲畜以及侵占、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违反规定,将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调换通行证,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成为高速公路近年来多发的不法行为之一。对此,新修订的条例指出,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入口领取通行凭证,驶出时在出口交回通行凭证,并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损坏、调换、不能出示通行凭证,违法折返、难以确定驶入站或者通行里程的,驾驶人须按照从驶出站到联网收费区域内最远端收费站的通行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如果因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原因无法核实车辆驾驶人所提供信息的,应当按照驾驶人提供的驶入站信息收取车辆通行费。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及收费人员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项目;不得代收车辆通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出具不合法或者无效的票据;不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不得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不得冲闯收费站;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
  新修订的条例对超限车辆的罚款标准也更加细化: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擅自超限行驶或者超限运输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的,每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含百分之一),处以200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的,加倍处罚,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运输物品的外廓尺寸,超过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的,每超过百分之二(含百分之二),处以5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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