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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外离婚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3-11-14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涉外离婚诉讼案
案情简介:
中国的王某与加拿大的戴某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并且戴某回到加拿大后杳无音讯。王某无奈只得离婚。但是因王某、戴某属于涉外婚姻,并且二人无法见面,因此王某不得不起诉离婚。对于涉外离婚,不管是从证据取得还是送达程序都要比国内诉讼复杂、时间长。因此,本律师代理王某,在历经近一年的时间才与戴某解除婚姻关系。
相关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女,xxx日出生,汉族,现住。电话:
被告:戴某,男,xxx日出生,现住加拿大。邮编:。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2010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623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是两个国家的公民,婚后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于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唐民初字第679号
    原告:王某,女,xxx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代理人:要鸿志 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戴某,男,xxx日出生,现住
原告王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要鸿志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戴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月相识,6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是两个国家的公民,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现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
1、105236469755449航空信函封一个。
2、原告写给被告英汉字对照的信内容1封。
3、邮2012中国邮政国际港、澳函件收据1张。
4、双方的结婚件复印件2页。
5、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
6、双方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各1张。
被告戴某未提起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6月23日在中国申请登记结婚。......双方就移民加拿大事宜,原告思想发生改变,被告从此离开中国回到加拿大,彼此联系中断。2012年6月7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戴某离婚。在诉讼期间,原告王某根据被告戴某提供的加拿大地址写信谈起离婚事宜,结果查无此人,信封面记载:退无人领取。为此并提供105236469755449航空信函封一个,邮2012号中国邮政国际、港、澳函件收据1张。2012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邮寄最高人民法院报社。2012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报第5、8版中缝登载。并定于2013年7月22日上午9时在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开庭。
另、庭审中原告表示其与被告间无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纠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各自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庭审笔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是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两次同居生活的时间还不足月余,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自2011年6月8日至今双方通讯未果,分居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就原、被告间是否存在财产问题,因被告缺席,法院无法组织质证、认证,故就财产事宜可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关于送达程序:
 
 
一、涉外当事人都在国内
(一)文书送达方式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
二、一方在国外,在国内的一方知道其住址的
(一)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如果双方国家之间有国际条约或者双边互惠条约,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方式送达
(二)外交送达,这个规定在于国家间没有互惠基础或者国际条约,那么通过国家的外交关系和外交规定,直接在国家间送达。
(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委托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也是说中国国籍的人在外国居住,那么法律文书就可以通过我国驻外国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这点需注意,通过向业务代办人送达,需通过业务负责机构授权才可以。
(五)邮寄送达,如果其它送达方式都不方便或经对方同意的,那么可以采取邮寄送达,邮戳上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三、一方在国外,在国内一方不知道其住址的
(一)只能公告送达,这是因为对于离婚身份的案件,被告不再国内的话,采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理的方法,那么不知道具体地址,只能公告。
由于涉外离婚案件比较复杂,它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处理方式,因为大多数人更加了解国内结婚国内离婚的案件,所以这一块比较生疏,为了更好的去解决这样的问题,如果有进行诉讼的话,建议找专门的律师进行咨询,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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