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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中房屋产权的分割
发布日期:2013-11-14    作者:李海英律师
 分割商品房的法律适用的解读

  (1)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2)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房产证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是还钱个人财产(还钱个人支付首付款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本解释第十条规定离婚时处理此类纠纷的主导原则是,既要保护个人还钱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

     (3)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

  此种情形,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都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该房产按照双方认同的价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分割。

  另外,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现在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比较普遍。所以,我们要计算出还贷部分和未还贷部分除去,将未还贷部分剔除,再依法对其房产价值进行分割,由取得产权房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对于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根据物权法中法定孳息原理,应属一人所有。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处理。

  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有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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