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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成功辩护,最终被改判
发布日期:2013-11-13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11月,胡某因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缓,2013年,帅律师在死缓复核阶段接受家属委托介入案件,通过仔细研读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存在一些证据方面问题,经过多次交涉,最终让胡某成功改判为无期徒刑。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被告人胡某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死缓复核阶段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辩护人依据有关法律和本案事实,就定罪、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胡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1、关于被告人贩卖毒品罪。
第一、被告人胡某与万某之间的毒品交易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本案被告人供述及相关的证人证言可知,胡某是在还没有将毒品交给万某后就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2500元的现金也是放在床上,且毒品交易的数量在六十粒左右。从以上可知,胡某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且数量仅仅是六十粒左右,在量刑时应该考虑未遂的情节和交易的数额来确定具体刑期。
第二、被告人胡某与熊某之间并没有实施毒品交易。在公安机关抓获熊某的时候,熊某在另外一个房间里坐着,并没有参与毒品交易。从刑法上来判断属于犯罪前的准备,而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另外,从熊某的供述看,她是要看一下麻古的纯度才能确定是否购买,而在公安机关抓获之前,熊某并没有实施确定麻古纯度的行为,也没有实施购买行为,甚至连钱都没有交给胡某,而胡某更没有将毒品交付给熊某。此外,从熊某的丈夫朱某的证言也得知,当时到胡某家仅仅是想看看毒品的纯度是否达到自己吸食的需求,如果纯度达标就购买一些,并不是说两万元钱都用来购买毒品。
第三、除准备交易的六十粒毒品之外,其余三千多粒毒品只能属于非法持有。从对胡某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的报告中知道,其尿液中检测出来甲基苯丙胺成份,且呈阳性。也就是说胡某本身是吸食毒品的,剩余未交易的毒品完全有可能是自己吸食,因此不能定为贩卖毒品罪。
综上可知,胡某仅仅有贩卖六十粒毒品的故意,且构成未遂,其余毒品仅仅是出于一种非法持有的状态,不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
2、关于被告人胡某运输毒品罪。
从被告人胡某供述和其余被告人供述来看,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胡某存在运输毒品的行为。
第一、在本案中,对胡某从哪里贩卖的毒品不清楚。被告人供述是从以前的牢友“老王”手中购买,但老王的身份信息在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任何显示,仅仅是一个代号。
第二、具体的交易地点在哪里并不确定。被告人供述是在吉安,但是在吉安的具体哪个地方,在本案的证据材料中没有体现。且购买的方式也并不确定,胡某是自己带回来还是由老王负责运送回南昌,在本案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显示。
因此,本案中对被告人运输毒品罪,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胡某在被抓获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麻古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较少,希望能够在对被告人胡某量刑时予以考虑,给予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定,胡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数量也仅仅能够认定六十粒,且也是未遂,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希望在定罪量刑是能够予以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慎重考虑。
 
辩护人:帅发强律师
0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18679050899
15970655876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贩卖毒品罪量刑如下: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第五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第六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第十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点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贩卖毒品超过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
()有法定从重情节或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以上情节严重情形的;
()其他需要酌情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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