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6月,我向马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就此借款合同制作了公证债权文书。此后,我与马某因借款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9月,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认为我们之间的公证债权文书应该是无效的,对此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你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