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内存款不翼而飞状告银行获得赔偿
徐女士发现自己银行卡内存款被他人支取后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存款。日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银行未进取款安全及风险防范义务,判决一次性支付徐女士7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2年8月29日,徐女士登录网上银行后发现银行卡密码被改。徐女士当即前往银行柜台查询,被告知账户余额为138.92元,少了8万元。通过查询对账单,徐女士发现银行卡内的存款被他人在江西省分四次提取2万元、分3此转账5.99万元,共计损失8万元。
同年12月24日,徐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酌定银行承担80%的违约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徐女士和银行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取上诉。
南平中院审理认为,银行对储户负有严格的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义务。徐女士卡内的款项未经本人出示真卡即被他人提取,应视为银行未尽到取款安全及风险防范义务。银行亦无证据证明徐女士对存款被他人提取负有相应过错,不存在违约情形。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