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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会否导致转让协议无效
发布日期:2013-11-11    作者:110网律师
 股权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会否导致转让协议无效
关键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案件名称:青岛々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诉陈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常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一要考察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二要 考察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是否能够认定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要 考察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否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合同并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第一,虽然本案转让的股 权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但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 此种股权转让;第二,本案股权转让的后果并未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的变更,并未 直接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本案中,庄某代表青岛4公司还持有枣庄X公司 的20^股权,并未完全转让其股权。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仍然是枣庄X公司。
目前枣庄々公司也履行了支付土地补偿款的义务,并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客观上并 不存在侵害国家土地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以股权转让形式转移开发房地产项的权利是原告、杜某与被告陈某、舒某之间的真实意思,陈某、舒某对此是知情的,并 未反对。即使陈某、舒某受让股权时对仍有60呢的土地补偿款要支付给用地单位不 知情,但这仅涉及股权价值大小的问题,陈某、舒某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予以变更或撤销,而被告陈某、舒某在法定的期限内并未行使撤销权。综上,本院 认为本案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律师点评
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内容充满了矛盾,使用 权登记在8公司名下的土地,却有部分是属于被上诉人的;人公司受让8公 司全部股权,却不能拥有8公司的所有资产;入公司受让股杈的目的不是经 营公司,而是为了购买土地使用权。造成所有混乱的原因是上诉人和被上诉 人对法律儿戏的态度,以为可以用看似合法的手段来规避法律法规对土地使 用权转让严格的规定,以及双方对于股东资产和公司资产应当严格区分的漠 视,最终双方都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涉案土地使用权是属于8公司的,无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实际履行上, “8公司所有的地块中12000平方米仍归魏某所有”的这个条款都不可能成 立,属于无效条款,无法受到法律保护。那么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该条 款的无效是否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整体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 然有效。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无效分为两种,合同的整体无效和部 分无效,部分无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 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
合同的部分无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无效,也可以是质上的部分无效。所 谓量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的,可以将范 围之外的部分确认为无效。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数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数量, 则超过部分无效,在法律范围内的部分仍然有效。所谓合同质上的部分无效 是指合同的内容是由各种不同的条款组成的,而可以将其中的一个条款或者 数个条款确认为无效。如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那么该法律适用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一般来讲,我们认为,关于合同部分无效的规定包含了以下两层意思。 首先,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条所说 的,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 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 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而不能确认该部分无效时另一部分合同内容又保持其效力。
其次,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和公 平原则,剩余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巳没有任何意义或者不公平合 理的,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结合本案来看,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 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公司自取得法人资格时起,即成为独立的主体,股东的出资成为公司 独立拥有的财产,而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于公司,即丧失了所有权,股东不 能凭借其股权直接支配公司的具体财产。股东依法享有的是公司资产的收益、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益。
故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是股东权利的百分之百的转让,而不可私自保留 或约定部分还属于出让方所有,否则该行为会不当减少公司的财产,从而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类约定应属 无效约定。而基于该无效约定条款与整个合同相比较,如该无效条款属于合 同签订的核心目的或不能相对独立于整个合同,那么整个合同也为无效合同, 而不能仅仅认定为该无效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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