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表姐与表姐夫因性格不合离婚,我表姐夫对我表姐一直怀恨在心。在离婚后的几个月内,多次通过微博指名道姓的辱骂我表姐,并公布我表姐的详细信息,经我表姐多次劝导,均不知悔改,导致我表姐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请问,我表姐夫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我表姐的名誉权?
广昌 王某
答:你好,你表姐夫的行为侵犯了你表姐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首先,你表姐因你表姐夫的辱骂行为名誉已经受到损害,导致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其次,你表姐夫通过微博方式肆意报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再次,你表姐受到的损害与你表姐夫的违法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你表姐夫主观上具有过错,系因离婚而怀恨在心的报复心态。
因此,你表姐夫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你表姐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要求赔偿损失。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邱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