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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法公布前已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能否不经复议直接诉讼
发布日期:2013-11-05    作者:聂晓东律师

 
  律师:

  2008年我在单位从事机械工作时受伤,后单位为我申报工伤,我收到工伤认定后不服,半年后我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我复议超期为由不受理我的复议申请,我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网友小刚

小刚网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务院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2011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你所不服的工伤认定书系2008年月作出的,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及2011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你所诉应适用国务院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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