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劫未遂,律师辩护判一年半
——杨XX抢劫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2011年4月9日,杨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儿子杨XX(未成年人)抢劫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杨XX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一起单纯性抢劫出租车司机的抢劫案件,现该案已在起诉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杨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杨XX,通过会见了解了该案的初步情况。鉴于犯罪嫌疑人杨XX在本案中抢劫他人的犯罪活动未能得逞的事实。张长海律师立即起草了对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杨XX认定为抢劫罪已遂情节有异议的《法律意见书》,并立即递交给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随后,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接受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在草拟的《起诉书》中,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杨XX抢劫未遂的事实证据改变了起诉意见书认定为抢劫罪已遂的认定。
随后,犯罪嫌疑人杨XX又被以抢劫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高X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XX在陕西省XX县务工,为回家筹路费而预谋抢劫。2011年2月7日下午18时许,被告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黑色仿真玩具手枪,在XX县XX路街心花园附近拦乘符X(女,22岁)驾驶的出租车,谎称去西安火车站。当车行至西安XX西宝立交附近时,被告让司机将车开到旁边的慢行道上,掏出事先准备好的仿真玩具手枪,用枪口顶住符的后背,勒令其将车停下,交出身上的钱物,被害人符X见状继续将车向前开,在XX立交附近时,适逢巡逻警车,被害人即向民警求救,后民警将被告杨XX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目无国法,为实施抢劫而准备工具,抢劫车租车司机,因被害人及时呼救而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根据被告人杨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情况,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该案犯罪情节较轻,应从轻减轻量刑的刑事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杨XX犯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XX的犯罪行为应构成抢劫罪(未遂)。
三、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四、本案被告人杨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五、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杨XX在参与本案抢劫犯罪时,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杨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杨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杨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杨XX抢劫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杨XX抢劫罪一案中诸多的减轻和从轻的情节,论证了该案犯罪情节较轻,应从轻减轻量刑的事实和理由。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抢劫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杨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杨XX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3年3月20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杨XX亲属的委托,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杨XX进行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起诉书和本案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16条第4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XX的犯罪行为应构成抢劫罪(未遂)。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XX的抢劫行为也没有因自己的抢劫行为而取得任何财物。因此,犯罪嫌疑人杨XX在本案中的抢劫行为,应属抢劫罪未遂。
三、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杨XX在参与本案的抢劫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
四、本案被告人杨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抢劫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杨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五、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杨XX在参与本案抢劫犯罪时,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杨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杨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未满18周岁的时候,因一时糊涂,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杨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杨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杨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