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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约定公证
发布日期:2013-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婚姻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的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它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达成的协议,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的协议。

当事人申办此项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生证)及其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行车证、购房合同、发票、存单、股权证明等)及其复印件;

3.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4.协议书草稿。

亲属关系公证

公证小贴士:

1.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涉台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与居住在台湾的关系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或夫妻关系。只要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的亲属范围,公证处均可予以公证证明。大陆居民去台湾探亲、探病、奔丧、继承遗产等均需办理与台湾亲属之间的关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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