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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离婚律师谈抚养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3-11-02    作者:程继刚律师
泰安离婚律师谈抚养权纠纷
       抚养权纠纷常常伴随在婚姻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在许多案件中抚养权纠纷会在离婚诉讼处理完成后继续存在,抚养权纠纷大致在实践中分为对抚养权的争夺和推诿,抚养权的变更,在广义上讲还应当包括围绕抚养权纠纷而产生的抚
费纠纷。本文作者将从法律实务角度谈一些简单的观点,由于编写时间仓促,本文经供参考。
抚养权的确定
        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较多的情况是婚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一般情形下在婚姻双方离婚时都积极争取对子女的抚养权,此时在处理这种案件时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文件是《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一些地方法院还有一些类似会谈纪要的法律性文件也对审理此类案件做了一些规定。
        对于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类情形做了规定,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跟随母方生活为原则,跟随父方生活为例外。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于两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对于两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纠纷在实务中,通常会考虑离婚诉讼的哪一方更加适合子女的抚养。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子女在十周以上时的抚养权纠纷处理。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种规定体现出我国法律的科学性和人性化,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已经等得一些情理,在处理案件时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更加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二、抚育费纠纷 
   抚养费纠纷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之一,在实务处理中主要包括离婚时抚养费标准的确定、婚后抚养费的追索和抚养费标准的变更等几种种类型。出现此类追索抚养费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义务方没有相关的支付能力,有的是感情上的创伤以致联系很少,种种原因,再次不多分析。
    离婚时抚育费的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必须一同处理的问题,所以在乙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同时,另一方产生缴纳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抚育费的增加。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在具体处理案件时一般会支持子女的请求: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其他一般性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三、抚养权变更纠纷
    抚养权变更纠纷所适用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中,一般情况下,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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