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工伤鉴定应按工伤保险还是人身损害索赔?
律师:
我于2012年5月16日到某市政工程公司承建的污水处理管网一期建设工程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市政公司也未给我办理工伤保险。2012年5月23日,施工中发生事故,造成我腰椎骨折。事故发生后我与某市政公司就赔偿问题先后签订了两份赔偿协议书,某市政公司还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我的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补偿由其承担。某市政公司没有给我申请工伤认定。我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程度属于八级伤残。请问没有工伤鉴定应按工伤保险还是人身损害索赔?
读者:熊天强
熊天强读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某市政公司经工商局登记注册依法成立,主体资格适格,你的工作是由某市政公司安排,在工作全过程中,你实际上接受着某市政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且你提供的劳动是某市政公司某市政工程公司的组成部分,劳动成果完全由某市政公司享有。你与某市政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对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故可以认定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应当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虽然本案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根据某市政公司两次签订的《协议书》及某市政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视为某市政公司认可你的受伤属于工伤,并同意承担你工伤致残的各项经济赔偿。据此,你受伤致残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某市政公司予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