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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刑社会化与新刑罚制度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行刑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一个阶段,是执行刑罚的简称,指的是使判决所确定的刑法付诸实施、实现刑法目的的刑事司法活动。在不同时期以及不同国家,由于刑罚目的不同,其行刑方式亦各异。传统刑罚的目的主要是惩罚行为人,为惩罚而惩罚,所以行刑活动极为消极,其与预防犯罪的联系相当脆弱。进入科学时代后报复的刑罚观失去了对刑罚的主宰地位,刑罚目的转向以预防犯罪、改造犯罪作为其宗旨。与此相适应,行刑也就随之成为预防犯罪,尤其是预防犯罪人再犯罪的主要环节。正是基于此,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对行刑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从过去较严厉、较封闭式的行刑状态向较缓和、较开放式的方向转变,这一转变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了制刑、量刑的改革,从而引起了刑事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际工作者的普遍关注。

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犯罪案件急剧增加,使得监狱处于收容过剩的状况。为了消除收容过剩这种极端非人道的状况,一方面希望控制犯罪的措施发生作用,另一方面,进行有选择的隔离。因此,就某部分罪行采用重刑化、长期化的对策,对此,以补偿形式提出试行各种非设施化的处置与待遇,主要是加强缓刑制度、重视财产刑等。其目的一是减少监狱人数,二是试图从实质上提高预防犯罪效果。即推行“两极分化政策”,对于危险的犯罪者进行封闭式的长期拘禁处遇,而对于非危险的犯罪则采用多样化的形式,留在社会上实行非设施化的处置。美国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犯罪急剧上升,监狱人满为患,这一矛盾的尖锐化,使得“社区矫正”替代监禁措施应运而生。“社区矫正”的内容包含的范围很广,具体包括:1、审判前的释放或转处方案,旨在将犯罪从刑事司法系统中“转移”到更适宜的改造机构,如精神病或精神病健康治疗、家庭咨询服务、戒毒、戒酒治疗、工作与职业训练等等;2、判刑的调查,指的是对无须关押的犯罪实行其他方式处置;3、缓刑;4、居住治疗,即对有疾病者留在居住地治疗;5、其他替代刑罚的措施,如赔偿和社区服务;6、释放后的替代措施,如假释、工作假释和过渡训

欧洲大陆国家与英美相同,都苦于拘禁负重。有的在行刑设施内,甚至发生静坐或绝食。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广泛地、大胆地对刑罚进行改革,改变行刑方式,用非监禁取代监禁刑。“社区矫正”已被欧洲各国广泛采用,用以取代剥夺自由刑和那些不能交付罚金的人。缓刑和假释同样在自由刑中普遍采用。

相对说来,日本是个犯罪率上升幅度不大的国家,但日本经修改后的现行新刑法扩大了缓刑和假释的适用范围,加强了保护观察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保安处分措施,并对青少年犯罪多适用非刑罚处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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