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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三方法律关系解析
发布日期:2013-10-25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 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办理录用、退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 交纳社保,办理工伤认定、工伤待遇,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 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T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 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其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 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电位的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 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双方的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劳务派遗服务合同,井不确立劳动关 系,建立的是劳动力派遣契约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关于 委托提供劳动管理服务、支付服务费和承诺给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协 议;双方的劳务派遣协议非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就劳动派遣协议发生纠纷, 除自行协商和调解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劳动派 遣,则劳动派遣行为是无效行为。劳动者和实际用t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1)虽然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 等于双方不存在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实际用工者的用工单位仍要承 担一定责任。考虑到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T作的事实,应将本来应由劳 务派遣单位承担的一部分义务特别规定由用T单位承担:①执行国家劳动标 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 动报酬;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 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⑤连续用T的,实行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除了应当履行用人单位的部分义务以外,法律对用工单位 使用派遣劳动者也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①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 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成数个 短期劳务派遣协议;②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③用工单位 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④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 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⑤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的工作岗位上实施;⑥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 位派遣劳动者。
法律在规定用工单位履行部分用人单位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用工 单位享有用人单位的相应杈利,如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在试用期间 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⑤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 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法律同时还规定劳务派遗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遗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此鼓励用 工单位选择守法经营、信誉好的劳务派遣单位,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利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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