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结婚登记瑕疵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结婚登记瑕疵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所谓结婚登记瑕疵主要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审判实践中,遇到最多的是一方未达婚龄,为了达到登记结婚的目的而借用或冒用他人的身份进行登记。
  因结婚登记瑕疵,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般有以下情形:
  1、一方当事人以离婚纠纷起诉后,双方同时到法院表示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已协商好,只需要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今年我庭就受理了周某某诉余某某离婚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表示双方就离婚事项协商一致,要求法院尽快制作调解书,但承办人通过审核身份证及结婚证,发现余某某身份证信息与结婚证上的信息不一致,且结婚证上的余某某显属涂改,在承办人的追问下,余某某承认结婚登记是借用其姐姐的身份信息,结婚证上的余某某是事后手工涂改的,承办人告知双方因结婚登记瑕疵,双方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因为离婚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此种情形只能通过行政途径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如当事人不愿撤诉,法院只能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审核把关不严,仅凭双方当事人陈述即出具法律文书,则可能是一起错案。
  2、审判实践中,还有一方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瑕疵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正当理由只能是《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除此之外,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难以支持。婚姻登记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或其它的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要解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审判实践中,还有一方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瑕疵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婚姻只能是因受胁迫结婚的情形,且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种情形法律规定很明确,没有除外情形。
  总之,当事人因结婚登记瑕疵而要求“离婚”,只能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结婚证,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