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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问题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110网律师
    土地转让合同中,转让方已为受让方办理了房地产证,且已将房地产证用于银行抵押贷款,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不应解除合同。

    关键词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解除 违约责任
    当事人双方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已为受让方办理了房地产证,该宗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至受让方名下,且已将该房地产证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故受让方以转让未依约拆除违章建筑、交付土地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请求解除转让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转让方作为转让地块拆迁义务人,应当预见履行拆迁义务的风险,其以政府对违章建筑拆迁不力,属于不可抗力,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说明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形下主张解除土地转让合同的典型案例。本裁判意见主要涉及在何种情形下应解除合同,以及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的当事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和完成拆迁的义务。但一、二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区分处理,没有一概判决解除全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成为裁处当事人主张解除土地转让合同纠纷的典范。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体现了合同法的一般履行规则和解除规则:
1)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或者虽然迟延履行却没有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原则上不解除合同;(2)当事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或者不能履行的,应当解除合同。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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