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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真实,内容虚假,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属无效
发布日期:2013-10-23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 合同无效 合同形式 合同内容 意思表示

   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买受方的真实意思是以房地产抵偿允诺偿还的债务,而出卖方的真实意思是售房,并非是替人还债。《商品房买卖契约》的付款方式条款上没有注明以债务抵消方式代替购房款。因此,双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该买卖契约无效。虽让出卖方出具了付款确认书,但购房款确实未付,故出卖方主张未收到购房款项,应予以确认。

   说明

   本裁判意见涉及形式真实而内容虚假的合同效力的问题,其关键在于契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本裁判意见认定,虽然合同形式是真实的,但内容是虚假的,因而契约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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