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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又再婚 能要求婚生子女赡养吗 ?
发布日期:2013-10-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离婚又再婚 能要求婚生子女赡养吗 ?





  【读者来信】:   我今年72岁,与前妻生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53岁那年,我与前妻闹离婚。当时,孩子们劝我别离婚,但我和前妻已没有一点儿感情,天天吵架。所以,我坚持离婚。后来,法院也判离了。一年以后,我再婚。4个孩子又极力反对,并说,如果你非要再婚,老了就别来找我们!我认为,追求再婚幸福是我的权利,就不顾子女反对,再婚了。我的再婚妻子有一儿一女,平时对我和老伴儿还不错。可是,一年前,老伴儿突发心脏病去世。从那以后,她的儿女再也不管我。我患有多种老年病,退休金不多,药费开支大,生活困难。我找与前妻婚生子女要赡养费,他们以“当初有言在先”为由,并责怪我把钱都花在再婚妻子那边了,没给他们留下什么遗产,所以,拒不赡养我这个体弱多病的古稀老人。有老友建议我去法院告状,也有人说,孩子当初与你“有言在先”,就是一种约定,你的官司未必能赢。请问,我能不能起诉与前妻婚生的4个子女,要求他们赡养我? ——读者宫金贵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有关法律精神,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也不应是有条件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不能导致子女赡养义务的解除。中老年人离异或丧偶后再找一个生活伴侣,精神上可以得到慰藉,这种追求幸福生活的方式是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由于陈旧思想观念作祟,有个别子女认为老年人再婚是一件丢人的事,所以对父母的再婚横加阻拦,甚至以不履行赡养义务相威胁。您的婚生子女所谓“有言在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您年老体弱,疾病缠身,你与前妻婚生子女是应该赡养的,如果您得不到赡养,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对您尽赡养义务。法律会保护您的正当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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