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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养父母如何依法维权?
发布日期:2013-10-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养父母如何依法维权?





    ■问题咨询:
  我在1966年收养了一名孤儿,是个女孩儿。当时她才刚出生一个月。我始终对其像亲生孩子一样精心抚育照料。1991年又拿出了所有积蓄供她到日本留学。1997年回国后她就在北京定居并工作,我想孩子已经长大了,不应该对其隐瞒收养的事实,于是告诉了她。没想到在这之后她就时不时地无端与我发生争吵,态度极为恶劣。时至今日,她更是以工作繁忙为由,对我的生活不闻不问。我感到非常伤心。请问律师,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刘通洁

  ■律师解答:

  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因其是养子女而与亲生子女有所区别。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如果您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养女支付赡养费。

  第二、如果您与该养女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您可以与其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另外,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根据该法的规定,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那么您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该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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