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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作品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3-10-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原作品与演绎作品----在创作上彼此关联

凡依据既有作品而进行再创作形成的作品,即是演绎作品。主要方式有翻译、改编、汇编及注释。

(1)翻译作品,即由一种语言变成另一种语言,以及同一种语言的古代文体变为现代文体。

(2)改编作品,主要包括两种:

A、由一种文学艺术式样改变为另一种式样,如由小说改编为剧本,由钢琴独奏曲改编为交响乐曲。

B、将一作品进行缩编或扩编。

(3)汇编作品,即按照一定的目的将数件独立作品汇成一件完整性作品。例如,词典、报纸、杂志、文集和影视资料片等。

(4)注释作品,即对一件作品进行注释而形成的作品,例如金圣叹对于《红楼梦》进行注释而产生的《金评红楼梦》即是。

△分类意义:著作权的行使上,演绎必须取得许可,并产生新作品归演绎者享有,但不得侵害原著作权。

2、合作作品和独立作品

依据作品的创作人的人数可以将作品划分为对立作品与合作作品。

3、已发表作品和未发表作品及遗著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称为遗著。遗著的发表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行使。

4、与一般的作品在法律保护上的最大区别,在于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很窄,局限于两种情形:

(1)合法拥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下列合理使用权:

A、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B、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C、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2)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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