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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欠债未还 父母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日期:2013-10-22    作者:吴丁亚律师
       20111029日,被告李某的儿子李明向原告蔡某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今借到蔡某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定于2011121日前归还。借款人:李明。2011.10.29”。之后,原告于20111031日从其工行账户通过网上转账汇款50000元至李明的工行账户。上述借款到期后,李明未能如期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李明偿还借款。因李明于2012811日死亡,原告遂变更被告,要求李明的父母李某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以继承李明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由此可见,父母是子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以子女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为子女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本案审理中,法院查明报告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明系被告李某的儿子。李明于2012811日死亡,其财产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本案被告李某。李明在银行有60000元存款,属实际价值,且足以归还原告借款。综上,判决被告李某以继承李明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蔡清清借款人民币50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拒不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扣划裁定,依法强制扣划李某在桂林银行账户内50000元存款,原告实现了全部债权,本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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