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未上牌被盗,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新车未上牌被盗,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我买了一辆新车,为安全起见在尚未办理新车上牌事宜的情况下就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保,因为当时我的车没有行驶证、车牌号,就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汽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保险费中包括盗抢险保险费1065.12元,保险期一年。今年1月份我的车被偷了,我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说,《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车辆无交管部门核发的牌号或行驶证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请问律师,保险公司有无赔偿的责任? 裴钦芸
律师解答:
裴女士您好,针对您所述的情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答:
首先,保险公司在明知您的车未办理新车上牌事宜,无行驶证、车牌号的情况下承保,并以该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代替车牌号,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表明双方对保险标的物达成了特别约定。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0)5号批复的要求,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与您签订《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以未上牌照的汽车作为保险标的物,应当视为双方对保险标的物达成了特别约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或之时在保险单上提示您注意,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解释。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其已经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明,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负有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