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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发布日期:2013-10-19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 谭小虹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股东的行为与债权人利益受损具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存在过错。
  四、深圳公司法律网谭小虹律师提醒: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确立对于规范控股股东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两大基石,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不可滥用,仅在个案中适用。
  3、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不能扩大到执行程序中适用。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被吊销,股东不清算,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制度是有本质区别的,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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